一、什么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基于证据学、法科学鉴定学、信息科学的交叉性知识,依法对各类信息存储介质及其所存储的数据做出科学性判断的科学武器。它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二、个人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委托书:委托书应包含委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委托要求、委托理由等内容,以及委托方的签名或盖章。
(2)身份证明:委托方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
(3)检材:检材是电子数据鉴定中的检验对象,应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硬盘、光盘、U盘等,以及可能涉及的密码、账号、软件等信息。
(4)样本:样本是电子数据鉴定中用于同检材进行比对检验的电子数据,应按照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文件或数据,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音视频资料、文档、图片等。
(5)其他材料:根据鉴定要求,委托方还应提供其他有助于鉴定的材料,如相关的法律文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
三、哪些场景需要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诉讼场景:当事人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或义务,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网络诈骗、电子商务交易、网络侵权等案件。
(2)执法场景:执法机关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或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网络安全案件等。
(3)仲裁场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以协助仲裁程序的进行,或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如涉及电子数据的仲裁案件。
(4)其他场景:个人或组织可以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以解决自身的问题或困难,或作为咨询或评估的依据,如数据恢复、数据安全、数据分析等。
四、个人委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流程?
(1)选择鉴定机构
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部网站、机构网站、媒体报道等渠道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了解鉴定机构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鉴定时限等信息。
(2)提交委托材料
委托方应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委托材料,包括委托书、身份证明、检材、样本等,同时应说明鉴定要求和目的,如需要鉴定电子数据的内容、来源、真伪、时序等。
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与鉴定机构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鉴定项目、费用、时限、责任等,同时应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规定、质量控制规定等。
(3)鉴定实施
鉴定机构应按照鉴定协议和规范,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实施,包括检材接收、检材复制、检材检验、数据分析、结论形成等环节,同时应保证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鉴定交付
鉴定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将报告及相关材料交付给委托方,同时应将检材及其副本妥善保管或退还给委托方,如有必要,还应对鉴定报告进行解释或说明。
五、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交付物?
司法鉴定的主要交付物是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也是鉴定机构对委托方的承诺和责任。鉴定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报告封面:鉴定报告封面应包含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以及鉴定报告的编号、日期、页数等信息。
2、报告正文:鉴定报告正文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委托情况:介绍委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委托要求等内容。
(2)检材情况:介绍检材的名称、数量、规格、状态、标识等内容,以及检材的接收、复制、封存等情况。
(3)鉴定方法:介绍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方法、设备软件、技术标准等内容,以及鉴定方法
3、鉴定报告结论:鉴定报告结论是鉴定机构对鉴定要求的回答,应以明确、简洁、科学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不专业的词语。鉴定报告结论应包含以下内容:
(1)鉴定要求:重述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如需要鉴定电子数据的内容、来源、真伪、时序等。
(2)鉴定结果:描述鉴定过程中得到的数据分析结果,如电子数据的内容、属性、特征、关联等。
(3)鉴定意见:根据鉴定结果,对鉴定要求进行科学性判断,如电子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等。
(4)报告附件:鉴定报告附件是对鉴定报告正文的补充和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5)材料清单:列出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检材、样本、参考资料等,以及其名称、数量、规格、状态、标识等信息。
(6)方法说明:介绍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方法、设备软件、技术标准等的名称、来源、原理、特点、适用范围等信息。
(7)过程记录:记录鉴定过程中的主要操作步骤、数据截图、数据表格、数据图形等信息,以及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8)数据副本:提供鉴定过程中复制或提取的电子数据副本,以及其散列值、存储介质、存储格式等信息。
(9)其他附件:根据鉴定要求,提供其他有助于理解鉴定报告的附件,如相关的法律文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