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论坛顺利召开,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在现场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和社交平台数据的性质及数据爬取行为的认定两个案件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一
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此案中,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运营“某群控软件”,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引导用户使用内置的群控软件,监测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群控软件宣传可实现各种外挂功能,但这导致向其他用户发送大量恶意营销信息,严重影响微信的产品体验和用户基础,损害微信商誉。
鉴定过程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检材送至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安证鉴定所技术人员即刻启动鉴定流程,按照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要求对手机(含预装软件)是否妨碍原告聊天软件正常运行及影响软件运行数据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安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1.送检手机中的“聚客通服务市场”提供微信和聚客通的×××pk程序下载功能,通过该市场下载的微信×××pk程序代码未被篡改;2.通过测试和代码检验,发现送检手机中的“聚客通”妨碍微信软件正常运行及影响微信软件运行数据安全。总结:本报告的分析对象“聚客通_1.6.3.7.×××pk”,其功能为监控收集微信的各种事件,如登录事件、消息发送、好友操作事件、钱包操作事件等,每个事件对应一个线程来处理,将每个事件信息保存或日志输出或者上传到服务器。实现功能是通过Xposed框架,解析微信×××pk包,获取到功能的对应的类和方法,hook这些方法达到搜集信息、替换参数、远程控制等任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该案明确了数据控制主体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益”的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例二
社交平台数据的性质及数据爬取行为的认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此案中,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经营者,为保障生态的健康发展,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在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设置Robots协议,禁止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技术手段绕过腾讯公司运营的平台数据防护措施,爬取平台上用户上传的文章信息并进行商业化利用,腾讯公司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鉴定过程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接受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对“极致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检测,并出具编号:2021移检0817号“极致了”案件检测固证书。检测结果:1.腾讯就微信公众平台采取了什么样的反爬措施?(1)协议约束;(2)技术保护措施,微信公众平台为保护平台数据不被其他公司、团体、个人批量获取使用,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反爬防护,反爬措施主要为访问授权限制。2.极致了网站使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绕过腾讯的保护措施?(1)极致了网站使用了自动化的数据爬取技术,未遵守robots.txt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获取了海量的微信公众平台数据并进行了加工处理;(2)极致了网站使用自动化程序群控微信账号向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数据请求,微信公众平台返回数据后,极致了网站对返回的数据保存和处理后向其用户提供数据分析服务和接口服务。3.极致了网站爬取了哪些信息和数据?根据《(2020)厦鹭证内字第102658号》公证书、《(2020)沪卢证经字第2663号》)和抓包测试结果,极致了网站爬取的数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用户登记的账号信息,包括公众号头像、名称、微信号、简介、账号主体;(2)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与平台的互动数据,包括公众号文章链接、发表时间、文章标题、文章内容、文章评论、点赞数、阅读数、在看数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该案明确基于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进行限制或破坏,干扰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该网络产品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减损消费者福祉的,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规制。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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