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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 | 因数据治理问题 三家银行被罚!
2024-06-19

6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农业银行宁波分行、徽商银行宁波分行三家银行的罚单都涉及数据治理问题,合计被罚715万元。

0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罚275万元

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因:

数据治理存在缺陷;

授信业务管理不到位;

房地产贷款业务管理不审慎;

并购贷款管理不审慎;

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到位。

存在六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罚款合计275万元。

吴瀛江(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客户经理)对所在机构并购贷款管理不审慎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经办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吴瀛江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0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被罚18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因:

授信管理不审慎;

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

数据治理存在缺陷;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存在四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罚款合计180万元。

陈松沥(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客户经理)对所在机构对总行风险预警线索的处置流于形式问题承担直接经办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陈松沥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0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罚260万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因:

违反规定变更支行营业地址和名称;

部分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程序存在缺漏;

贷款“三查”不尽职;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表外业务管理不规范;

数据治理不到位;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存在七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罚款260万元。

李学存(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对所在机构“云押贷”“快e贷”相关部分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程序存在缺漏问题和贷款“三查”不尽职问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李学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学存(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人)对所在机构“云押贷”“快e贷”相关部分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程序存在缺漏问题和贷款“三查”不尽职问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李学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内容整理:合规社